我学院图书资料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图书资料的作用,提高图书 资料的利用率,规范图书资料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图书资料是指:()1图书、报刊、杂志;(2)电子版读物:(3)学术论文集。
第三条 图书资料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规范保管、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图书资料的订购
第一条 拟购图书资料需符合下列条件:有利于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专业图书为本领域的优秀图书。
第二条 图书资料员应积极主动搜集有关图书资料征订目录和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相关教师选订。或由教职工填写《购书申请单》,将欲订阅的图书报刊目录、费用、订期、份数等计划汇总,经图书资料分馆人员审查后,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每半年组织各系骨干教师外出集中购书一次以上。经费由主管院长签字。图书一律按打折后实价报账。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可提出订购报刊,年鉴的申请,但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提出订购申请,并说明订购报刊,年鉴的种类,名称等,由图书资料室本着节约、必要、实用的原则综合平衡后,提交主管院长审批、订购。
第三章 图书资料的管理
第一条 购入的书籍应按中国图书分类编目要求进行编号、分类,贴磁条和标签,并输入到到校图书管理系统中,输入的内容包括书名、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图书价格、图书编号等。
第二条图书资料员应在每年6月与12月下旬,按图书登记表对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与核对。在清点与核对前停止借阅,并要求借阅人归还借阅图书。清点核对后,做好灭失书目的剔除登记,并整理图书总目录,以留存备档。
第三条 阅览架上的报纸每星期更换一次,期刊每月更新一次。
第四条 图书资料员应做好防晒、防水、防火、防盗等工作,经常清理打扫,保持书库清洁、整齐。
第四章 图书资料的借阅
第一条 图书资料仅供本院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和留学生借阅。
第二条 工具书、孤本图书、报刊和当年的杂志仅在阅览室阅览,不隔夜借出。阅览后应及时将其并放回原处,不得私自带走或撕页。如需借出复印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暂扣证件,还书时再归还其证件。
第三条 为了图书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图书、中文过刊,外文过刊经院师生可以凭校园卡借出,教师个人累计借阅不得超过10本,学生不得超过5本。
第四条 图书借期教师为3个月,学生为一个月,逾期不还者,停止借书一个月,并罚款0.5元/天,所借书籍未归还前,不得再次请求借书。
第五条 借阅人员应及时归还所借书刊;因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期还书的,可提前办理续借手续或提前归还。连续借阅相同书籍不得超过俩次。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在接收图书后,应认真检查书籍资料状况,如发现有损坏或丢失现象,应要求借阅人员赔偿。
第六条 教职工离职和学生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资料并经图书资料员盖章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图书资料员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文明守则,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室内禁止吸烟。爱护书籍,保证图书资料的清洁、完整,禁止出现圈点、批注、污损、撕毁等情况。
第五章 处罚
第一条 借阅人遗失所借图书,应购买原书籍赔偿。不能购买原书籍赔偿的,单本书籍按购买价格的2倍赔偿;成套书籍、电子版读物遗失1本(张),按成套书籍资料的总价款进行赔偿;孤本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均按书价的5-10倍进行赔偿。
第二条 损毁图书,凡程度轻者,不影响内容完整,按原书订价的20%赔偿,缺少封面、封底,按书价的30%赔款,并限期由借书人员修补。损坏程度严重者,或影响内容完整,赔偿原书籍。不能购买原书籍赔偿的,按前述第一条处理。
第三条 谎报遗失、有意损坏书刊资料或故意拖延拒不赔偿,由图书资料员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按本制度前述规定应赔款的双倍处罚,罚款由财务人员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的处罚由学工组督促学生完成。
第四条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图书损坏或丢失,图书资料员报主管审批后,可视情况予以减免赔偿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由我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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