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为规范在本科生中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的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各专业进行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我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徐长生、党总支书记邓华和任组长,副院长唐齐鸣、副院长刘海云、党总支副书记刘雅然、本科教务员及相应年级辅导员任组员。
第四条 推免生和直博生的推荐条件:
1.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2.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3.加权平均成绩居本年级或专业排名的前50%,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4.修读本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第五条 推免生的综合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为前三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历年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平时成绩的计算均按第一次与同班同学一起考试的成绩确定),占推免生综合成绩的80%;考核成绩由学生奖励分构成,占推免生综合成绩的20%。
第六条 奖励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向所在院(系)提交有关成果与奖励证明原件,成果与奖励加分细则见附件2(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加分项目汇总表)。时间截止2014年9月5日。
第七条 根据学校文件,各实验班、专业指标分布如下:
启明经济学创新实验班 6
经济学实验班 7
金融学专业 13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专业 8
金融工程学专业 6
统计学专业 5
国际商务(英语双学位)专业 6
单列指标 教育科学院 1
第八条 各实验班、专业均按照指标1:1.5的比例入围获得免试研究生考核资格范围,入围者必须满足第四条所列出的所有条件。
第九条 在对推免生和直博生推荐考核的同时,党总支和学工组还须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和心理素质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各实验班、专业要认真做好推免生的选拔、管理和教育工作,如出现失误,则减少该实验班、专业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
第十一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本科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十二条 参加了考核但未被推荐免试的学生报考研究生,教务部门可出具推荐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学院负责解释。
我学院
2014年9月4日
附件2《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加分项目汇总表》u/cms/hust/201409/05223817z2wo.pdf